沈阳法律顾问徐双泉讲解如何处理企业税务纠纷

发布日期 :2014-04-25 14:32 编号:2096964 发布IP:59.46.32.226
供货厂家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
报价
150.00元/个
联系人
瀛小沈(女士)
电话
31532999
手机
024-31532999
询价邮件
707049708@qq.com
区域
沈阳商务服务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长峰中心30层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手机版链接:https://m.trustexporter.com/cz2096964.htm
沈阳法律顾问徐双泉讲解如何处理企业税务纠纷
  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税务纠纷,对于企业而言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研究,这些债务企业如何正确的去处理,怎样处理才能减小企业的损失?如何去处理企业税务的纠纷?下面就让沈阳法律顾问徐双泉讲解如何处理企业税务纠纷。
  徐双泉律师.法学硕士,历任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瀛和律师机构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浅谈国产原创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中美动漫游戏产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等书籍。从业至今,徐律师在公司与商事、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水准。同时还长期担任辽宁省总商会法
  律顾问,沈阳市总商会法律顾问,积累了广泛的社会人脉基础。
  (一)利用知情权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即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违法认定及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事先知悉的权利。
  纳税人在掌握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了解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后,如果发现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可以向税务稽查人员及时提出,建议其纠正或调整。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己出面或是请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如要求听证等。
  (二)利用听证权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稽查人员的具体交涉失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一步运用自己的听证权和申辩权,把问题搞个水落石出。纳税人参与有关违章问题处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利用听证权与税务机关面对面的交换意见,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也就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即在听证会上,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申请对有关证据
我们的其他产品
您可能喜欢
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找法律顾问
 
相关法律顾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