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手设备进口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3-09-16 14:59 编号:1875016 发布IP:183.23.13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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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手设备进口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二手设备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二手设备进口前,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
进口二手设备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从启运港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备案范围
(一)需要备案的: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二手设备目录》内的产品。
(二)不予备案的: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二手设备范围》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
(三)无需备案的: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四)《有条件备案的进口二手设备范围》及风险相对较高的二手设备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五)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二手设备无须办理备案手续,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
三、备案结论
(一)《进口二手设备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获得备案书的进口二手设备,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公告栏内的《进口二手设备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查询)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
(二)《进口二手设备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装证书”):获得免装证书的进口二手设备产品,无需进行装运前检验。
(三)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续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办理进口二手设备相关业务所需资料
为使您能尽快地办妥进口二手设备的备案等相关手续,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事项,相关表格均有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动。具体表格可在网站上下载(见《进口二手设备相关表格》):
(一)备案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二手设备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二手设备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一式三份);
(1)清单应无空项,如无规格型号的应在二手设备备案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
(2)如是进口旧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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