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与监护人均需保障儿童游乐的安全

发布日期 :2015-06-12 09:29 编号:2845687 发布IP:180.114.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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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城市公园还是街头广场,儿童总是被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所吸引。这些游乐设施在给儿童带来欢快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风险,由游乐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由安全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发生以后,游乐设施经营者和儿童监护人往往各执一词,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方面产生争议和纠纷,而且难以自行协商达成共识。依照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游乐设施经营者需提供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特殊防护设施,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以儿童能理解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提醒。同时,经营人员还需向家长就游玩中保护儿童的方式予以示范和说明,对儿童的不当参与进行劝阻。如果在安全防护、安全提示、设备检查和维修方面存在过失和瑕疵,未能尽到自身的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还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是保护儿童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和疏忽,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马虎和大意,否则也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
  游乐设施有风险,安全责任重于天。所有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和儿童的监护人都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决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一时的开心而心存侥幸、忘乎所以,否则就有可能留下终身的遗憾,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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