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东盟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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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纳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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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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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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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邮件
lingmo321@126.com
发布日期
2013-05-27 18:08
编号
1668878
发布IP
183.13.198.101
区域
深圳办公用品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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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 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上述规则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直观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式中,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应为该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在材料原产地不明的情况下,应采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缔约方为该材料最早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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