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变更的范围包括: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获证企业改变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要求:
1进口登记证原件
2变更说明:由生产厂家出具,应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
3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
4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1).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委托书: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变更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注意:
1. 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向农业部提交有关材料,对翻译材料的准确性负责。
2. 境外企业、境内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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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