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是否属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范围。
2.2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2.3 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2.5 复核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 审批依据
3.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
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b)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
推广应用情况;
d)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
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e)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h)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2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除提供4.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b) 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
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c) 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d) 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
品中的检测方法。
4.3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