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线医疗器械电磁兼容认证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负责美国所
有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及辐射性仪器的管理,它也是美国最早的消费者保护
机构。FDA 对医疗器械的管理通过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进行的,中心监
督医疗器械的生产、包装、经销商遵守法律下进行经营活动。
FDA 根据风险等级和管理程度把医疗器械分成 3 类进行上市前管理。I 类产
品为“普通管理(General Controls)”产品,是指风险小或无风险的产品,一
般生产企业向 FDA 提交证明其符合 GMP 并进行登记后,产品即可上市销售。II
类产品为“普通+特殊管理(General & Special Controls)”产品,FDA 只对少
量的 II 类产品豁免上市前通告程序,其余大多数产品均要求进行上市前通告
(510K)。III 类产品为“上市前批准管理(Pre-market Approval,PMA)”产品,
是指具有较高风险或危害性,或是支持或维护生命的产品,FDA 对此类产品采用
上市前批准制度,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必须向FDA 提交PMA 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临床使用中安全有效。对于医疗器械 EMC 相关的法规,
FDA 的要求和CE 类似,一般医疗器械(MDD)用IEC60601-1-2, 体外诊断器械(IVD)
用 IEC61326-2-6。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CFRTitle47)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通信
电子类产品都需要符合 FCC 法规。FCC 目前对有关产品只要求电磁骚扰特性。无
线医疗器械通信部分的电磁兼容认证同样需要根据 FCC 法规进行检测认证,FCC
对无线通信产品的要求主要包含在 CFRTitle47( 主 要 是 电 磁 发 射 的 要 求 ) 的
Part2 和 Part24 两部分中,而工作在 1920MHz-1930MHz 频段的个人通信业务
(PCS)相关的设备则在 Part15 的 subpartD 中作了规定,其他相关信息如费用
要求、管理要求等则在 Part0 和 Part1 中描述。FCC Part 15 针对的是射频产品,
主要分为四类:无意发射设备、有意发射设备、不用许可证的个人通讯设备、不
用许可证的国家基础信息设备。FCC Part 18 对于在一定频谱上工作的工业、科
学以及医学设备(ISM)所发射的电磁发射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上述设备对其他无线通讯服务产生有害的干扰。申请人需要准备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三类:申请
人及申请产品的基本信息、产品规格和认证信息。基本信息通过网络以电子文档
的形式提交给 FCC[5]。对于投放市场后的无线产品,若出现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