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准则的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
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本文试从短期投资的核算方面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小准则)和税法处理的差异以及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算差异。
一、 核算内容和入账价值确认:
小准则第八条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上例2012年2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602
应收股利 30
贷:银行存款 632
2月20日收到东兴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股利 30
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短期投资在准则中大致相当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是以公允价值计入,且交易费用借
记“投资收益”。所以,此处主要的差异就在于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上。准则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
本”600万元,相关税费2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科目。
与税法差异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
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这里说的投资资产核算范围与准则的金融资产和小准则的短期投资
没有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
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即税法上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含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即税法与小准
则对交易费用的处理方法是相同的。
(3)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会计上应单独
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准则和小准则在此处规定相同),而税法上要求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财税
差异,需作纳税调整。
综合上述,短期投资购入时如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入账成本为602万元;但其计税成本应为
632万元,既包含取得短期投资时的相关税费2万元,也包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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