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评估,收费权资产评估,收费权价值评估

发布日期 :2023-12-14 06:02 编号:12768659 发布IP:180.102.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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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在政府核定的价格范围内收取费用的权利。常见的有公路收费权、景区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等等。

      收费权是一种政府特许的权利,具有无形性、效益性和排他专有性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收费权与应收账款有着本质的差别,应收账款的企业实际商品或劳务已经提供,属于信用让渡行为,为收到应收账款,企业不需要再付出商品或劳务。但是收费权却有期权的性质,是企业未来可以实行的权利,因此其价值与运营主体的运营能力也是相关联的。

      收费权一般在涉及买卖、质押贷款、合作等经济行为时,有价值评估的需要。其中,以质押贷款居多。质押担保仅是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措施之一,并非银行决定贷款与否的关键性因紊。若借款人资信良好、信用等级高、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可靠,收费权质押可作为补充性担保措施质押作为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一种,不仅扩大了银行的信贷业务,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而且也为基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目前,许多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仅靠地方财政支持,缺口很大,但向商业银行贷款又缺乏有效的担保手段,难以找到合理的融资渠道。

      随着收费权价值愈发被各企事业单位所认识和重视,评估中介的收费权价值评估业务逐渐增多,收费权评估中的有关问题越来越被业界关注。收费权价值评估,一般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评估收费权价格时,净现金流量是影响评估结果**度的核心指标。

       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无论评估对象是股东全部权益(属于企业价值评估 ),还是收费权(属于无形资产评估 ),都是以收费作为确定收益的 主要依据,资料来源相同,评估结果也应该是基本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对象确定为企业价值评估或公路收费权评估,从理论上讲都可以。如果委托方需要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就将评估对象确定为企业;如果委托方需要收费权价值评估结果,就将评估对象确定为收费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什么评估方法还要视公司所拥有 的资产情况而定。上述结论只适合于公司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是服务设施、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基本没有或不多的情况。 当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较多时,如果评估对象确定为企业价值,那么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就会包括两项评估 价值: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评估价值和非经营性资产与溢余资产的评估价值。

       值得提出的是,在收费权评估实践中,也存在预测未来的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主要是成本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在相关基础资产的运营过程中,需要发生一定的维护费用,且未来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难以预见的费用 (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设施的人为损坏等 ),因 此评估人员在进行费用预测时需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不可 预见的费用尽可能地加以考虑。这样,就会出现在预测期内的 某些年份的成本费用增加很多的情况,从而形成预测期内某 些年份的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另外,随着国家经济的发 展,国家会更加注重基础设施 建设,会建立更为便利的交通设施,而基础资产的承载能力达到一 定的饱和状态则会抑制收益的增长。还有国家对收费权的收费年限有明确规定,不能超期,这也限制了收费的增长,因此在收费权价值评估中,不可能通过延长收费年限来增加收益。上述原因会导致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收费权价值时,会出现某些年份的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若存在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那将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这是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收费权评估机构—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隶属民航局,为落实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从原有会计业务分立,由国家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授予的**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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