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互联网企业估值,互联网公司估值

发布日期 :2023-12-14 01:21 编号:12755813 发布IP:117.88.1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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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互联网企业估值,互联网公司估值

    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有跟大的区别,互联网是典型的轻资产、重流量企业,其估值与传统企业有极大差别。随着新兴互联网商业模式和创业热潮的兴起,互联网企业融资、并购、上市等活动日益增多,其价值评估,成为互联网企业市场行为的关键点。

    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特殊的资产构成形式,企业价值评估难度又很大,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估值框架。例如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着重企业当前的盈利能力,但是近几年京东、滴滴等互联网企业的诞生,颠覆了大家对于企业暂时亏损的价值认知。其虽然处于亏损阶段,且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一直处于亏损阶段,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受追捧,既然在资本市场受追捧,那其企业价值必然不低。经过多伦融资,每一次企业估值都很高,与传统企业有显著的差别。

    互联网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明确、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往往经历三个阶段:第一初创阶段:大量研发、硬件、营销等投入开支,仅有少量收入;第二成长阶段:用户数量快速增长,收入快速增加,单位成本下降,但是为了获取更多用户,会将利润用于补贴,因此仍未盈利;第三盈利阶段:市场占有率较高,虽然用户数量增速放缓,但是收入增加较快,开始盈利。互联网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有:电商、云计算服务(SaaS、PaaS、IaaS)、社交、游戏、搜索、视频等。

    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通常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一)收益法 

  认为一个企业的价值等于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含有风险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二)市场法 

  即相对价值法,将目标企业与可比企业对比,用可比企业的价值衡量目标企业的价值,基本做法是:寻找一个影响企业的关键变量(如净利润),确定一组可比企业,计算可比企业的市价/关键变量的平均值(如平均市盈率),根据目标企业的关键财务指标(如净利润)乘以得到的平均值(平均市盈率),计算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根据所选取的关键财务指标的不同,该评估方法可分为市盈率模型,市净率模型和市销率模型,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目标企业相关指标 

  (三)成本法 

  即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评估对象的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的未来收益难以合理预测,根据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是基于企业历史经营数据,也就是根据历史来预测未来发展趋势,这种估值方法要求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不能发生“突变”。这个假设对传统企业成立,但对于高科技和创新型企业则基本不成立。与传统行业企业不同,新产品的巨大成功主要源于商业模式创新。大量高科技和互联网公司经营不确定性很大,在真正盈利之前都会经历一个“发现利润区”的痛苦和“烧钱”和“试错”的过程,以便某类业务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但如果当时并未形成既定的市场竞争格局,也难以合理预测未来收益。互联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突变性特征,导致互联网企业产生的现金流的数量和持续的时间都很难预测。其次,互联网企业的潜在价值难以被正确评估。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基于盈利模式新增长点的潜在价值在目前的财务报表上并不存在,企业的经营模式可能在当前看来并无很大的市场和利润,而却会在未来满足甚至引导消费,为企业带来爆发性的利润增长。

        互联网企业估值可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于亏损的互联网企业,更倾向于采用市场法。市场法衍生的乘数法,可以采用。乘数法对可比价值乘数的选择尤为重要,也为乘数法估值的运用打下理论基础。在企业的状况下辨析企业的同质性、选择与目标企业相似的上市公司是可比选择的关键。而对于价值乘数的选择,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选择指标 ,创立期间的企业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其财信息还无法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也可采用。

       乘数法基本估值模型如下:V1/X1=V2/X2求 得 :V1=V2/X2XX1

        其 中 :Vi为被评估企业价值,V2为可比企业价值,Xi为 被 评 估 企 业 可 比 企 业 密 切 相 关 的 可 比 指 标 ,X2为可比企业 企 业 价 值 密 切 相 关 的 可 比 指 。

       在实际操作中,可借助多种计算方法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估值,然后彼此验证。如财务指标的估值模型与非财务指标的分析相结合更能全面地揭示企业的行业发展潜力与企业的目前状况;传统企业估值方法与基于用户资源的估值模型相结合,能全面反映企业的基本素质和弹性价值。建议初创期的互联网企业采用改进的DEVA模型或梅特卡夫模型进行估值,当企业尚未产生现金流时,以用户作为估值基础;对取得一定销售收入但净现金流不一定为正的企业,可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采用净利润评估;净现金流为正、较为成熟的互联网企业,收益法仍可适用。

       **企业价值评估机构—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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