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防火等级运用场所:
公共场所要求装修材料防火等级为 B1 级以上;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地下室、防烟楼梯顶棚、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等装修材料防火等级为 A 级;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 A 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