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 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安 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 计、施工、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指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 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能力评价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 等级。四级为最低级别。
第五条 协会内设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评价体系文 件的编制与修订、评审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实施企业 能力评价。
第三条 一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备gaoji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于 4 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 (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3)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 业务总额 1200 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 150 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 4 项,或者 300 万元以上的技防 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2 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 1200 万元以上。
第四条 二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备gaoji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于 2 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3)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 业务总额 600 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 150 万 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 2 项,或者 300 万元以上的技防工 程不少于 1 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 600 万 元以上。
第五条 三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 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3)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 维修业务合同总额 3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四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 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