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软器械再处理应在满足《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标准且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符合条件的并取得《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处理,不应在第三方医用织物洗涤公司处理。
无论哪一种都必须全流程流水线设置,且均不应由洗涤公司进行清洗消毒,医院或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再进行后半段灭菌。由洗涤公司进行再处理软器械属不合规经营,洗消与灭菌环节分开已不适用。
根据国家卫生部标准(WS310.1),医院软器械处理机构应划归在消毒供应中心(SCCD)集中管理,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也参照此要求执行。洗衣房一般属于医院后勤部门管理,处理普通医纺,不具备条件且不能处理软器械。普通医纺社会洗衣厂也同样不具备条件且不能处理软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