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郑证办理流程【许可证代理进口报关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2-15 00:46 编号:12813808 发布IP:180.165.2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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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 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 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 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国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 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可以是纸质证书, 也可以是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适用本规范和《货物 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年度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主要采用网上申请,也可书面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进口许可证的,需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免费领取电子认证证 书和电子钥匙,使用电子钥匙登录进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办理申请。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在发证机构初核前可申请撤回。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进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经营者公章(含进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绑定的经 营者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 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实行网上办理的,无 需提交);(三)进口合同;(四)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网上申请的,通过上传影像化材料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第八条 为核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信息,发证 机构可要求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第九条 经营者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 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核验第十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委托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 进口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应核验以下内容:(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 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经营者提交的进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进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 关规定、进口批准文件以及进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中 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对进口许可证申请的核验程序是:(一)网上申请的核验: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正确且形式 完备的申请,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 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二)书面申请的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第十三条  为保证进口许可证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发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两级及以上内部工作程序的核验。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签发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经营者需要出具进口 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打印并 发放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第十六条  经营者领取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发证人员应核验领证人员身份信息。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第十七条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 3 月 31 日。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履行国际公约等管理需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类进口许可证不得延期,不得跨年度 使用。第十八条  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办理货物进口通关验放手续的,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核验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含删除、核销、延期、遗失换证) 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第二十条  经营者申请更改电子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营者申请更改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 请表》(见附件 2)和进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规范第七条所列相 关材料,并经核验程序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  对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进行系统 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发证机构点击“删除”,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核销”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 过的,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 者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予受理,凭经营者书面报告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进口许可证延期和遗失手续 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换证”、“遗 失换证”字样。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调整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调 整前已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手 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进口许可证内部核验签 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 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 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进口许可证档案管理制 度。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电子档案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 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发证机构发放进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进口许可证留存联”等材料装订存档,保 证进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第三十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相关 工作进行核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重点旧机电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更改、使用等 办理,与本规范有不同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商务部关 于印发的通知》(商配发[2007]36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1.进口商: 代码 :3.进口许可证号(发证机构填写):2.收货人:4.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年 月 日5.贸易方式:8.出口国(地区):6.外汇来源:9.原产地国(地区):7.报关口岸:10.商品用途: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12.规格、型号13.单位14.数 量15.单价(币 别)16.总值(币 别)17.总值折美 元18.总 计:19.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领证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20.发证机构初核: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1.申请单位: (盖章)2.原许可证编号:3.商品名称:商 品 数 量4.更 改 项 目 与 内 容项 目更 改 前更 改 后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5.更 改 理 由 审 核 意 见交 表 日 期: 年 月 日领证人单位:领证人姓名:联 系 电 话:*  接 办 人: 签 章: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第一项:进口商 指进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与进口批准文件一致。进口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有效证照载明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3 位企业代码。接受赠送、无偿捐赠、援助进口的货物,该项为“赠送”,编码为“0000000000001”。第二项:收货人 指申请进口货物的进口收货单位。收货人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载明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3 位企业代码。第三项:进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1)-(2)-(3)(1)为签发日所在年份,取年份的最后两位阿拉伯数字。(2)为发证机构代码,由两位大写英文字母或两位阿拉伯数字表述。 (3)为从 1 开始的 6 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不足部分用0 补齐,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项: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指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终止日,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的许可证有效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项:贸易方式 指该项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资企业进口、边境贸易、赠送等,只能填 报一种。第六项:外汇来源支付申请进口货物货款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购汇、 现金、外资等,只能填报一种。第七项:报关口岸指货物进口报关口岸,只能填报一个。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对指定口岸的进口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证系统中根据海关总署来函对报关口岸代码进行动态维护。第八项:出口国(地区) 指签约国(地区)名称,只能填报一个。不能使用区域名,如欧盟等。如从中国(境内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进口,出口国(地区)应填报“中国”。第九项:原产地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第十项:商品用途 包括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加工后返回、加工复出口、加工贸易内销,只能填报一种并应与批准文件 一致。第十一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 录》中的 10 位海关商品编码填报,商品名称由系统自动生 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与进口批准文件一致。第十二项:规格、型号最多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 4 种不同规格型号,超过 4 种规格型号的,另行申请许可证。第十三项:单位指申请进口货物各项明细的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 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如合 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规定 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第十四项:数量指申请进口的货物数量,最大位数为 9 位阿拉伯数字,最小保留小数点后 1 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 过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第十五项:单价(币别)指与第十三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价和货 币种类。计量单位为 1 批的,此栏为总金额。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总值、总值折美元、总计由发证系统自动计算。第十九项:备注用于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最多不超过 64 个英文 字符。如不是一批一证报关的进口许可证,在此栏注明“非一 批一证”。 第二十项:发证机关签章经营者申请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许可证专用电子印章。发证机构发放进口许可证前在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第二十一项: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日期,因特殊情况于当年年 末申领下年度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下一年份 1 月 1 日, 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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