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申请流程:1.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结果通知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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