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志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活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对各种货物的特定要求,具体要求可向查询部门咨询。
体积和重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尾数四舍五人。每票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l公斤计算。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l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X60XI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X100X140厘米。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轻泡货物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量。
声明价值
1、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票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3、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货物毛重×20元/公斤)×0.5%。国际货物按美元计算,国内货物按人民币计算。
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票航空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押运货物
托运人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安全的货物,应派人押运。
押运人须事先与机场货运部门联系,定妥吨位,购好机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机场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押运员要自行办理乘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