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合同基本要素

发布日期 :2023-12-22 11:39 编号:13051147 发布IP:101.224.1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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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航空货运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一、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b.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c.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和货运单,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发运,并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货运合同种类根据运输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承运人的区别,组织方式的不同,同时不同的货物也有其特殊的运输情况,因此在签订货运合同时还要对这些情况进行细分,明确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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