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评估为目的的独立经济法人。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及政策,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1、资产评估机构的性质
2、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必要的财产设施;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的资产评 估机构的名称;拟设立资产的规模;拟设立的 资产评 估 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人的出资方式; 资金数额及其信用证明;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有关行业现状及发展规 划;有关技术经济条件;市场预测;资 金筹措方案;风险控制;管理机制; 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相关配套措施等。
4、审批机关
财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资产的 价值鉴定或者价值量测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称 资产 评 估 服 务 中 心) 的审批。
5、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资 价 评 估值服务中 心 的监督管 理。
各级 证 券监 督 部门要依法对 资 价 评 估值服 务中 心 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6、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资 价 评 估值服务业务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 财政 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 财政局予以取缔,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 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