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注册处剔除而解散的香港本地公司,如符合载于新条例761条的以下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香港公司。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注册处交付有关文件,以使注册处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至新情况;
3、注册处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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