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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药”不能想制就制、想卖就卖
自制药”是医疗机构而非专业药品生产企业制作的"药品”,但"自制药”也不是医疗机构想制就能制、想卖就能卖的,《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对"自制药有明确的规定: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面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5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另外,《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同时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