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对法人股东要求(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 :2023-11-23 17:01 编号:12420202 发布IP:116.30.17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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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对法人股东要求(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实缴3个亿

2、股东要求: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 3 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 3 年累计净利润在 1800 万元以上,资

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

产的 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

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3、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

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 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

不低于 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

于 500 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1%。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5、高管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高管人员应具备经

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1)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

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gaoji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 3 年以上。


2、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

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注:融资担保公司无主发起人的,公司所有发起人应符合主发起人的条件。

分支机构设立:


注册地在省外的融资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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