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有问题
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发》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三、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问题
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有关规定申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