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长期不年审会被政府除名吗?香港公司被除名了怎么恢复?

发布日期 :2023-12-16 08:37 编号:12877507 发布IP:222.125.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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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被强制解散(除名)是什么意思?

 如果香港公司长期未年审,则极有可能会被注册处强制解散(除名)。顾名思义,强制解散就是由于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注册处收到法院的命令,所采取的强制法律措施。


简而言之,就是类似国内大陆这边“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公司查册的状态显示的是“已告解散(除名)”,如下所示,那么就表示公司已经被正式强制解散(吊销)了。


■ 恢复香港公司主要有哪些方式?

根据不同的情况,如欲申请恢复,主要分两种方式:

(1)向法院申请恢复: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主动注销),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者当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此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2)行政方式提出申请恢复:主要适用于长期未年审导致被政府强制除名。根据2014年新《公司条例》,长期未年审导致被政府强制除名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这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 恢复香港公司所需时间
一般香港公司恢复,需要1.5-2个月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如公司遗留问题较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跟柠檬会计的服务人员联系。)
 

■ 恢复香港公司所需费用

(1)香港注册处恢复官费:香港注册处针对公司恢复,每间公司收取港币2,700元的官方费用。


(2)香港注册处罚款:一般公司被除名都是由于多年未年审导致,因此您需要支付香港注册处的年审罚款。具体的金额,根据您的公司年限而定,请与柠檬 会计的服务代表联系进行免费核算。


(3)香港税务局罚款:注册处多年未年审,因此税务局一般也多年未更换商业登记证。税务局的官费和罚款金额,每年有所不同,具体的金额,请与柠檬会计的服务代表联系进行免费核算。


(4) 服务费用: 服务费,根据您的公司年限而定,请与柠檬 会计的服务代表联系。我们的公司恢复服务费仅需人民币4,800元。


■ 恢复香港公司常见问题
(1)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我公司 顾问的意见。
 
(2)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公司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档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3)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4)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你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数据页或文件可供查阅。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
(网址 : )阅览宪报,以参考有关资料。 

(5)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 

(6)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在2014《年公司条例》修改后,才增加此类型的恢复方式。之前的公司恢复方式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方式,非常繁琐和昂贵。)
 
(7)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8)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9)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10)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 新情况。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 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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