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营业场所的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大湾区内地九市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6条、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125条、126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情形。 (七)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综合改革试点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应当符合《广东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药监局药二〔2022〕12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