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是《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征管法是税收管理的根本大法,所以征管法规定的核定征收就是不是针对某一个税种了,也就是说我国的现有的18个税种都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用的比较多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车购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税种,另外的几个税种多是在进行税务检查时,由于纳税人不配合或者会计账簿混乱不堪,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查账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