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做海外家族信托

发布日期 :2023-12-20 05:08 编号:13007880 发布IP:27.26.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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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在境内家族信托的架构搭建中,受益人的美籍或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是信托公司经常会面临的难题,其往往会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而在设立层面面临诸多障碍。近日,建信信托在其公众号上发布[1]:建信信托已经创新性地推出针对美籍受益人的家族信托服务,有别于传统的境内家族信托,主要目的为帮助境内家族信托的美籍受益人合理筹划可能面临的“高达37%的联邦个人所得税”,及财富传承时还将“面临高达40%的赠与税、遗产税”,为高净值人士向美籍子女传承境内资产提供新思路。这也为境内家族信托在面临美籍受益人(包括持有美国国籍、美国绿卡或因其他原因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受益人,下文所指“美籍受益人”均具有相同的含义)时一直以来的困局提供了新的启发。

  近些年随着国内家族信托规模的迅速扩大,很多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的配偶或者子女均存在早年已经移民美国,取得美国居留权或者美国国籍的情形,同时还有相当一部高净值人士的子女或者孙子女本身就在美国本土出生,因出生在美国而自动获得美国国籍[2]。不论拥有美国绿卡或者拥有美国国籍,一般情况下都将构成美国税法下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根据美国国会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即通常所说的美国税法)相关规定,美国税务居民对其全球收入应缴纳美国所得税(I.R.C.§1,61),身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个人也要对其全球资产的转让征收赠与税、遗产税和代际转移税(I.R.C.§2001,2031-2046,2601)。这也就意味着,当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将拥有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配偶或者子女设定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同时,也就带来了针对这些受益人因信托财产分配可能面临的美国税的风险。

  在过往的国内家族信托操作实践中,由于就境内信托财产分配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的义务主体为受益人本人,而非信托公司,所以往往在信托合同中都会约定受托人仅有义务将信托财产分配至受益人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即可,而由受益人自行决定及处理向美国税务当局进行所得税申报事务;或者直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在委托人在世时,暂时不向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的受益人进行任何分配,从而暂时不触发美籍受益人在美国税法下的纳税义务。但是,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美籍受益人可能面临的美国税法下的税务风险问题。

  二、外国赠予人信托(FGT)

  在海外离岸信托中,针对类似情形,即信托委托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但是信托受益人中存在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国纳税义务的美籍人士时,已经存在一套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即通过构建所谓的“外国[3]赠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也有称“非美赠予人信托”,简称“FGT”)的方式来进行财富和传承的规划,通过FGT一方面可以使信托本身不作为一个美国税法下的纳税实体被课以所得税,同时在FGT委托人在世期间,FGT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时,即便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也不会就信托财产分配被课以个人所得税或者赠与税。

  要构成FGT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1)必须是外国信托,而非美国本国信托;及(2)必须构成赠予人信托,而非非赠予人信托。

  (1)外国信托

  按照美国税法规定,通常同时满足“法庭测试+控制测试”两个标准的,可被美国税务当局判定为美国本国信托,即如果美国法庭可以对信托或资产实行主要的监管权,并且美国人有权力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策[4]的,则该信托被认为是本国信托。相反,只要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测试标准,即根据信托条款该信托被美国以外的法域的法律所管辖,或者任何非美国税务居民有权控制信托的实质决策,则被认定为外国信托。外国信托一般不需缴纳美国所得税,但对任何美国来源收入征收预扣税除外。

  (2)赠予人信托

  一旦被认定为“赠予人信托”则不会被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相对应的,信托的设立人将从税收目的被视为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从而作为信托底层资产在税法上的所有权人对于该等资产的所得和收益纳税。简言之,一旦被认定为一项赠予人信托,就如同该赠予人直接从信托中获取该等财产一样。

  通常非美国税务居民向信托中无偿转让财产并不会被认定成该信托的赠予人,该信托会被认定为一个非赠予人信托从而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除非能够满足以下两项例外条件之一:

  A. 委托人有权在未经任何人同意或经从属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撤销信托,即委托人必须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I.R.C.§672(f)(2)(A)(i))(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必须拥有撤销权,以便信托继续符合委托人信托的资格。)

  B. 委托人和/或委托人的配偶是委托人生命期间信托的唯一受益人。(I.R.C.§672(f)(2)(A)(ii))

  在赠予人信托下,当赠予人信托向美籍受益人分配时将被视为设立人对于美籍受益人的一项赠与行为,前提是该等分配应及时向美国税务当局进行申报。

  (3)外国赠予人信托(FGT)

  如果同时满足外国信托,以及赠予人信托的条件便构成了前文所述FGT。被认定为FGT之后,在美国税法上将会享有前文所述一系列的便利,即一方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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