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在股东失联的情形下,表决权不超过1/3的股东失联如何解散并注销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1-25 03:51 编号:12542666 发布IP:58.247.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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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在股东失联的情形下,表决权不超过1/3的股东失联如何解散并注销公司?










通常情况下,企业如需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三个主要过程,即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存在股东不配合甚至失联等问题,是否能继续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如果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又应当如何解散?

一、表决权不超过1/3的股东失联

表决权不超过1/3的小股东失联,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解散公司,且公司章程未对解散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不影响公司作出解散决议。

而《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需要通知全体股东,为确保解散决议无程序瑕疵,对失联股东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失联股东时(需保留通话记录、电子邮件记录、邮寄回单等相关材料),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满30天后,即可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解散决议。

二、表决权超过1/3的股东失联

表决权超过1/3的股东失联,此时公司因无法形成符合《公司法》要求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解散决议,无法通过正常流程解散,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散。而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僵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实务中,公司规模、经营管理方式不同,所呈现的纠纷也各式各样,如何判断公司僵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判决解散条件,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公司注销

公司形成有效的解散决议,或无法形成决议时通过法院判决解散后,还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开展清算工作,制作清算方案,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完成税务注销,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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