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因企业业务需要赴港澳商务活动的,须按规定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后,依法审批。
办理条件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必备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2寸彩色半身证件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国家工作人员请索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知》,并按规定提交政审意见。
与申请事由对应的证明材料
1、交验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全部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企业加盖公章的申办报告(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
3、企业人员需委托他人代办商务签注的,应由该企业指定办证员代办。但申办非本市常住户口商务签注的,每次均必须由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因企业业务需要赴港澳商务活动的,须按规定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后,依法审批。
2、如发现登记备案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取消该企业申请商务签注的资格,对该企业人员申请商务签注不予受理;
3、企业派遣人员在港澳地区从事卖淫、打工、逾期滞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暂停该企业申请商务签注资格,二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人员申请商务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