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私募基金其他合规要求
(一)董事合规要求
根据《对
根据《董事注册和牌照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暂未要求私募基金的董事向CIMA进行董事注册登记。
(二)开曼基金反洗钱合规
开曼群岛于2015年出台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并在之后陆续颁布一系列的相关修订案(以下合称“《反洗钱条例》”);自2017年10月2日更新的《反洗钱条例》中,扩大了原本对“相关金融业务”范围的认定,即任何在开曼群岛开展“为他人提供基金或资金的投资、行政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都被纳入适用范围,开曼私募基金自此开始适用《反洗钱条例》并需要符合反洗钱体系下的合规要求。
(1)建立并维护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
根据《反洗钱条例》的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覆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风险评估方法、打击洗钱/融资的内部政策、程序及控制措施,包括适当的合规管理安排、识别相关人士、记录存档及内部报告等系统。
(2)任命反洗钱官员
根据《反洗钱条例》的规定,开曼基金应当任命反洗钱合规官(下称“AMLCO”)、反洗钱报告官(下称“MLRO”)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下称“DMLRO”,与AMLCO和MLRO合称为“反洗钱官员”);反洗钱官员应当由自然人担任,其中AMLCO和MLRO可由同一人担任。AMLCO充当相关监管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联络人角色,监督基金实施反洗钱措施且符合新反洗钱条例;MLRO与DMLRO职责类似,主要是履行制作、保存、核查反洗钱报告并向CIMA递交反洗钱报告记录,DMLRO需要于MLRO不在的时候履行报告官职责。
(3)私募基金的反洗钱合规义务履行
《反洗钱条例》规定,可以将特定的反洗钱义务外包(比如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职责)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派相关人员来担任反洗钱官员。实践中,私募基金的反洗钱措施的具体实施,通常包括《反洗钱条例》的要求,自行准备相应的反洗钱手册,或适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反洗钱标准和程序,或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履行。
投资运作:募集完成后,基金公司开始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进行投资运作,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收益情况。
后续管理与服务: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持续进行基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并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有活动的合规性。同时,基金公司也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作。
此外,私募基金发行方式有多种,包括信托公司、券商(期货公司)资管通道、公募基金专户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以及有限合伙模式等。具体选择哪种发行方式,需要根据基金的特点、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私募基金公司的成功发行不仅取决于其投资策略和市场,还需要具备专业的团队、完善的制度、严格的合规意识和的服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的过程涉及多个关键步骤,包括策划和规划、产品设置、准备发行文件、宣传和营销、投资者筛选和认购、基金备案、资金募集和托管、投资运作以及后续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