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

发布日期 :2021-03-06 12:57 编号:4235945 发布IP:111.222.2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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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原产地证FORMB是根据《亚太原产地证书》签发的就协定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2005年底,《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各成员国政府代表通过部长宣言,宣布《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原产地证书》并签署了新的《亚太原产地证书》文本。目前《亚太原产地证书》成员有孟加拉/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印度/中国6个国家,对我国给惠的有: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印度4个国家。

符合《亚太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规则》要求的货物出口到与中国互惠的《亚太原产地证书》成员国,并且属于该国的“关税减让清单”内的产品,可以申请签发《亚太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B)。?

《亚太贸易协定》的全称是《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协定》,其第一协定也称《曼谷协定》,于1975年在泰国首都曼谷订立,并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我国自2001年5月23日起正式成为曼谷协定的成员国,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亚太贸易协定现有6个成员国,分别为印度/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为顺利执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以专用的原产地证来确定是否对原产于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全国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自2006年9月1日开始签发。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印制专门原产地证书,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代替,在证书的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专门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目前,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孟加拉国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关税优惠。

   2006年10月1日,各成员国开始使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操作程序,在此之前仍沿用《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有两种情况可以签发原产地证书,一是完全在出口成员国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即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二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出口成员国生产或获得的产品。《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要求在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成或加工的产品,如果使用了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其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第四条规定原产地累计标准,要求最终产品中,各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FOB价格的60%,可视为最终产品制造或加工所在成员国的原产产品。规则的第十条规定了“特殊比例标准”,“适用第四条规定的百分比时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适用第三条时百分比不超过65%,适用第四条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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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区域间自由贸易快速增长。原产地证书作为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在区域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64个国家和地区,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优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广东黄埔检验检疫局紧紧按照“便利贸易,服务企业”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推进原产地签证通关业务审批改革/事项精简,实现贸易便利化。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原产地申领企业年审制度;全面实施原产地证签证无纸化;实施企业备案与产品审核分离;积极推进原产地自主声明应用。为辖区内共385家原产地备案企业减负增效。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也有人称之为FORM B。亚太原产地证?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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