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一般原产地证CO

发布日期 :2017-06-01 09:28 编号:4340072 发布IP:27.157.1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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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业务知识问答

1、什么是货物的原产地?

答: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指某特定产品的生产地、制造地。本书所指原产地,是指国际贸易领域货物的原产地,即作为商品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实施独立关税制度的)地区。

2、为什么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如此重要?

答: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在关税及非关税措施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别待遇,如差别关税、禁运、反倾销、进出口配额、贸易制裁、联合抑制、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等。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做出准确判断后,这些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所以,货物原产地便成为决定货物是否可以享受特定待遇的重要依据。可见,货物的原产地身份与该货物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3、货物的生产、制造地一定是货物的原产地吗?

答:不一定。因为随着国际经济分工与合作的广泛和深入,一项产品在几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制造工序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货物的原产地只能是一个。这就需要制定一整套的标准和规则来判定其原产地。这些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规则被称为货物的原产地规则。

一般来说,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4、为什么将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给惠国实施货物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是给惠国为确保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而制定的,用以确定出口国货物是否具有原产地资格并获得关税或非关税优惠待遇的原产地规则。如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各种区域合作安排原产地规则等。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资格,进行贸易统计,决定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等。

可见,原产地规则涉及各国(地区)的经济利益,是各国(地区)实施贸易政策措施的有力工具,是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法律依据,是保护本国生产者利益,增强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手段。

一般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在线QQ:1738193172  在线TEL:15059621712  翁'S

1、第一栏:发货人。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CO.,LTD. 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GUANGDONG ROAD,HONGKONG 
此栏不得填写国外出口商名称。 
2、第二栏:收货人。应填写最终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海运、陆运等)。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THEN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即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 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 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具体填写,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ONE HUNDRED)CARTONS OF COLOUR TV SET”。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要打上结束符号“* * * * * *”,以防再添加内容。 8、第八栏: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9、第九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算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制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10、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日期的误解,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2004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10,2004。此栏不得留空。 
  在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若发票号不同,应分别申办原产地证;若发票号相同,则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 
11、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且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12、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原产地证一般使用英文填写,如信用证或客户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字也可以接受。例如:西班牙文描述商品;唛头上出现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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