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备案----外商优势保护

发布日期 :2023-12-19 07:21 编号:12983066 发布IP:114.240.7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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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针对外商投资方向实施鼓励和引导政策。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在西部地区投资鼓励类领域外资企业,可减按15%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执行。

并且国家也对外商提供了充足的保护

征收及补偿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合作自由

技术合作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一种重要合作方式,对于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投资目的起着重要的作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国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如果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渠道畅通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

2020年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商务部负责处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投诉事项,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项,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开展工作。

上述投诉机构受理以下外商投诉事项:一是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投诉工作机构协调解决;二是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办法高度重视保护投诉人权益,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的投诉人。

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设立各级外资投诉工作机构共计2500余个,26个省份制定或修订外资投诉制度,26个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制定并公布外资投诉办事指南,19个省份建立体系完备的地方外资投诉工作网络,17个省份完成全域机构名录公开,基本形成全方位外资权益保护格局。中央与各地方外资投诉工作机构形成信息共享、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为投诉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投诉的提出、受理与处理相关规定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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