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要求:
1.申请人资格条件
取得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简历;内审员身份证及内审员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企业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地址和库房地址应在同一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标准请参照《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
(6)企业经营设施和设备目录;
(7)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拟经营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及授权代理书;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其他证明材料。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附有目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提交材料如是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在取得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网上办事”栏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系统”进行核发事项的网上申报。
2.申请人向市局行政审批办提交备案资料,市局行政审批办应当场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3.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局行政审批办出具加盖备案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制作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场予以备案。
4.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5.市局行政审批办负责将备案材料留存归档。
6. 已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局行政审批办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市局行政审批办对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予以重新备案。备案资料存档、报送、公布、送达等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