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用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3-12-13 15:42 编号:12729209 发布IP:120.229.228.22
供货厂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证处  
报价
电议
联系人
吴经理(先生)
手机
18820953171
询价邮件
284322228@qq.com
区域
玉林公证处
地址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园一路33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手机版链接:https://m.trustexporter.com/cz12729209.htm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及时而合理地应用公证程序能够为诉讼带来极大的便利,无论是进行证据的保全或者进行文书的认证,经过公证的内容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容易被法院认可或采纳。证据保全是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常见的应用,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证据保全公证的*终目标是证明侵权主体具有侵权行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公证的过程中**能够对侵权主体以及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所展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五类行为,在证据采集时,通常不会选择难以展示的制造或进口环节,但制造或进口得到的产品通过销售者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许诺销售的过程是比较容易记录的。考虑到专利侵权主体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如果要采集侵权主体的使用行为证据,也往往要介入商业主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因此,对销售购买过程进行相关证据的保全是较为简便可行的方法,不仅可以确认销售主体及销售行为,还可能通过销售行为确认制造行为及主体,常见的公证的购买方式主要有线上购买、线下购买、展会购买等方式。


线上购买公证主要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一般包括搜索商品、展示商品、下单、收货、拆箱、封箱等过程,线上购买方式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据获取而言一般是*为简单的,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易于发现涉嫌侵权商品


随着电商平台规模发展壮大,通过网络所能买到的产品远比线下种类要更加丰富,采用“淘”货的方式甚至能够获得冷门的、地域特产的、年代久远的商品,通过线上购买的方式不易引起销售方的警觉。


(2)易于确定侵权特征


在购物时,通过页面介绍能够很容易地了解相关的产品外观、型号、参数、规格,对于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商品,商家通常还会利用示意图或者爆炸图展示其内部结构,通过与客服人员的沟通还能够获得更加详细的产品信息。这对于进行专利技术特征与涉嫌侵权商品的比对及确认侵权商品的型号而言都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3)便于灵活选择被告及管辖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对网店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公示,在例如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页上,我们可以查看到店铺的经营者等信息,并且通过网页介绍或者购买所得实物及包装上显示的信息,可以基本确定商品的制造者。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确定案件被告及管辖地的依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从销售者或者制造者中选择管辖地。


(4)便于收集侵权方获利证据


电商平台对于产品的累计销量和月销量一般均会有所展示,结合商品的定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例如,在(2018)浙01民初1673号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注意了云米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中涉案产品的促销价、月销量、累计评价、库存、上市日期等事实。我们可以在公证购买过程时注意同时公证评价及销量数据,并注意收集销售者自称的销量累计数额。

线下购买公证及展会公证


线下购买公证是比较传统的公证手段,由购买者带领公证员一同前往销售地点现场进行购买,由公证员记录购买的全过程。一般而言,线下公证至少需要由一名知情人带领两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且需要使用DV、相机、手机等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这可能会引起销售者的注意,阻碍取证的进行。另外,即便是在现场购买,对于销售者的进货凭证、与制造者签订的合同等文件也较难获取,且在现场短时间内对于产品的细节情况难以有相对全面的了解。


展会公证是线下公证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一般是在展会进行过程中,对于商家在会场的展览行为(展台布置、侵权产品陈列状态等)通过拍照、摄像等形式固定下来。同样的,在进行展会公证时,**请公证员记录从展台上购买至少一个侵权产品的过程,并将销售发票等一并公证下来。展会公证的好处是参加展会的商家通常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而非仅仅是销售者,展会上可能会首次公开新产品或者概念性产品,展会通常人流量较大,且可以通过展板、宣传册等获得更多有关侵权产品的信息。展会上的公证可以将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移至展会的举办地,可能更利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展览行为在法律上一般已经成立专利侵权行为中的许诺销售行为,但如果只有在展览会上展览的证据,而没有实际销售行为的证据,则可能不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在(2011)民申字第824号刘波与北京利德鸥雅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波提交的《水族商情》等杂志不能证明利德鸥雅公司有实际的制造、销售行为,仅成立许诺销售行为的利德鸥雅公司赔偿刘波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刘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2015)沪知民初字第762号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仅有许诺销售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我们的其他产品
您可能喜欢
专利侵权
 
相关专利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