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权0元转让,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发布日期 :2023-11-28 16:32 编号:12605554 发布IP:14.1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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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公司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零元转让,显然属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六)的情形,如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将可能被税务部门核定交易价格,作为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并计入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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