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二)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可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可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
(三)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四)经营者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备案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是否标注预包装食品之前,无需标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后,按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五)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不是本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