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给公司有哪些税务风险
1.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
如果公司存在长期未付债务,可能被视为“不必归还”,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对建议:
(1)及时归还;若有必要重新再借。
(2)结转实收资本(若出资未完成)或者资本公积(若出资已经完成)。
2.股东是否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如果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则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3.是否涉及“纳税调整”,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应对建议: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增此条款,但目前实务中使用不多。若有必要,可尽量向税务机关说明“经营需要”、“正当理由”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