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年审工作开始,典当行一定要注意!

发布日期 :2023-12-17 02:27 编号:12901446 发布IP:183.11.12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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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185家未通过典当行年审企业名单 2月8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未通过典当行年审企业名单的公告》,有185家企业未通过典当行年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区典当行开展2019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次年审对象为通过之前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和去年新设立的典当企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由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年审的具体典当企业。

二、审查重点

(一)典当企业正常营业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属于“失联”和“空壳”企业;有无出租出借典当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或账外经营,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三)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洗钱、发放信用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或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四)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六)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七)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八)息费收取情况。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九)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十)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十一)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提交材料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原件(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包含年审记录页)和《营业执照》副本(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退还企业)。

(四)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复印件(2019年有变更事项的提供)。

(五)2019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总结原件(包括典当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因违法违规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处罚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管有无涉及犯罪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情况;经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六)全国统一当票使用情况说明原件(注明本年当票使用数、作废数和年底结存数,并列清使用及作废的当票号码)。

(七)近3个月内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典当企业“电脑咨询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全部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因违法违规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处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企业董事和高管涉及犯罪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有此类情况的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市监管部门留存1份),按顺序附上目录并用A4纸装订成册。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原件。我局将在通过年审的典当企业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年审通过印章。

四、特别规定

列入各市年审名单的典当企业应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审,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上报或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或账外经营,账实不符);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营业、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的。

(四)涉黑涉恶、暴力催收贷款,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贷款和洗钱等;

(五)贷款或综合费用利率违反法律规定;
(六)拒绝监管部门的各类检查,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拖延、转移或者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七)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名称、超范围经营等;
(八)不参加监管年度考评或连续三次评定等级为D级的;

(九) 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被认定为“失联”和“空壳”企业的。

(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一)拒不参加年审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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