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全称: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是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
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
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员。
(六)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
人还应当在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链接)在线提
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二)审查决定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
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结果通知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
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受理机构: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