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核名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4-04-12 16:12 编号:7094284 发布IP:223.104.1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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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期限 。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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