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人诊所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发布日期 :2024-04-12 16:12 编号:6825570 发布IP:122.115.2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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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北京为试点,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而且无须审批,只需备案即可;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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