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北京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流程:
1、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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