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车辆为超限车辆。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进一步明确了对超载超重车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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