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关于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规定

发布日期 :2015-12-03 14:00 编号:3402656 发布IP:123.52.6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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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忽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现象较为普遍,有关各方应予重视。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购买一个展柜,该展柜预算为1000万元大项目中的一个分包,该单位为展柜预留了200万元的预算。但最后中标产品价格为600万元,采购单位并不能支付。财政监管部门查阅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后发现,委托代理协议中确实有“只要满足采购需求,价格可以适当浮动”的条款。虽然该项目在财政监管部门的协调下最终废标,但因为采购单位不重视委托代理协议,也给自身带来了损失,影响了工作进度。
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是法定、强制的义务,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必须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即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受委托代理协议约束。代理机构只能在协议所委托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权。
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采购人应把握具体项目签订具体协议的原则,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外,一个项目签一个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采购技术规格等详细信息,不要含糊其辞,防止扯皮现象发生。同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要注意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及每一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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