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铁路运输货物到阿富汗喀布尔 卡拉奇的集装箱公路运输

发布日期 :2024-02-26 14:28 编号:13101005 发布IP:115.60.17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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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铁路运输货物到阿富汗喀布尔 卡拉奇的集装箱公路运输



中国货物运输到阿富汗大致有3条路线,即巴基斯坦、伊朗和中亚。其中通过巴基斯坦的卡拉奇港经白沙瓦、贾拉拉巴德到喀布尔是我对阿富汗主要的货物运输途径,同时也是价格低的路线。近我处重点对这条线路运输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根据Deugro国际运输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基础,详述通过卡拉奇港转运阿富汗的运费及清关程序。

  一、海运综合运费及运输时间:
  1、基于现时的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USD90 PER TEU)海运价格如下:
  
  到达港:CFR价 卡拉奇        货币单位:美元
  出发港    20尺集装箱      40尺集装箱  天数
  大连     825          1540     23
  青岛     825          1540     16
  上海     725          1340     24
  广州     825          1390     20

  2、CFR价 卡拉奇到喀布尔运费
  COMMERCIAL CARGO:   20’GP Container--- USD 2100
              40’GP Container--- USD 3100
  NON COMMERCAIL CARGO: 20’GP Container--- USD 1900
              40’GP Container--- USD 2900
  以上费用为“全包”价,费用涵盖了港口费、巴基斯坦转运清关、阿富汗边境海关手续等文件以及空箱返港费用(阿富汗现未签署国际集装箱联运协议)。

  3、集装箱的滞留
  船务公司一般的集装箱滞留期为10天,超过期限,以每天计算滞留费用。而卡拉奇?喀布尔--卡拉奇的往返周期为23-25天。对于NON COMMERCAIL CARGO,货物必须在边境地区(白沙瓦,巴基斯坦)转装卡车再运喀布尔,周期约为15天。按前述10天的滞留期,大约的滞留费用是每标准集装箱8美元(0-10天)或10美元(10-20天)。


                                     

一、订舱

危险品海运出口一般需要货主提前10工作日将以下文件传真给负责帮助出运的货代公司。

1、 海运托书

2、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5. HS code

注1:托书上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

注2:如果涉及到转运,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

注3: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产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均应向产地海关申请检验。

二、提供申报资料

1、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不同品名应一一对应)

2、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注1:根据以上单据,并按照正确的数据、品名、箱型等到海事局进行货申报,然后再根据货申报单和装箱证明书等送船公司进行船申报

注2:对于循环使用的装运桶,需在货申报前办理暂时进出口申请,需提供用途说明(为什么要用进口桶),提供货物的CLASS类别和UN编号,数量、毛重都要正确,要出货人公司盖公章向海事局申请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第五十二条 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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