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原产地证,我司可OB出口商双抬头,欢迎联系!

发布日期 :2017-06-08 11:37 编号:4258111 发布IP:27.38.4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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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迈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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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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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FTA原产地证,我司可OB出口商双抬头,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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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源头代办双抬头原产地证CO、贸促会CCPIT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FA、东盟产地证FE、智利产地证FF、亚太产地证FM、中澳产地证、中韩产地证、中巴产地证、各国大使馆加签等。本公司所申办的产地证全部由官方机构签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查验真伪。同时公司可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代理报关,商检退税,散货进仓以及租船定舱,缮制单证等业务。

中韩fta原产地证我司可OB双抬头,大陆公司国外港澳公司等 (商检局当天出单)一手源头,一天出单 中澳第一栏o/b公司,中韩o/b货描处,中韩FTA产地证o/b香港公司, fe+贸易公司,过期证 价格优惠 !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半的艰苦磋商,于2014年11月实质性结束。2015年6月1日,双方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协定,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签署后,双方将抓紧履行国内程序,力争于2015年底或2016年初生效。
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对中韩双方而言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协定,实现了“利益大体平衡、全面、高水平”的目标。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14 中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ROM K
C14.1 签证国家:韩国
C14.2 证书编号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K”+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C14.3 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c)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请按照提单为准填写提单上面的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船名航次/航班航次/或者快递运单号码,装运港和卸货港。
Departure Date(离港日期)
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 船舶/火车/汽车号)
Port of loading(装货口岸)
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e)第五栏: 备注
    -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 如果此份证书不存在以上内容,则此栏打印“********************”
- 此栏最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f)第六栏: 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g)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h)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I)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j)第十栏:原产地标准
    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填“WO”
    - 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 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填“PSR”
    - 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填“OP”
    k)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l)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M)第十三栏:出口商申明
    - 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韩国。
    -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N) 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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