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含有贬低他人的内容

发布日期 :2023-12-14 00:11 编号:12752639 发布IP:58.60.3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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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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