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厨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日期 :2017-05-03 09:28 编号:4012405 发布IP:59.42.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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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厨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印发中心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中心厨房许可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受理中心厨房许可申请,开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时,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总则中相关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中心厨房,已取得各类食品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照《中心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中心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心厨房施工图片

中心厨房施工图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心厨房施工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中心厨房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中心厨房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广东三汇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承接中心厨房施工、电子无尘车间、制药无尘车间、食品无尘车间、彩印无尘车间、化妆品无尘车间、手术实验室等无尘车间施工的装配业务,包括总体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护等一系列服务,得到众多知名合作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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