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公司筹备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政策补贴

发布日期 :2017-04-17 17:14 编号:4232273 发布IP:183.39.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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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期(0-1年)

一、留学生前期费用补贴

1.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资助100万元。

2.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资助50万元。

3.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资助30万元。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

资助金额: A类:300万 B类:200万 C类:160万

C类是最常见的,申报条件:

1.40周岁以下;

2.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即可:

a.近5年,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二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

b.在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来深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

c.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助理教授。

初创期(1-3年)

一、创业资助

资助金额:50-100万

符合以下三大类企业之一:

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成立5年内,上年度收入低于5000万。

2.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成立和回国5年内,占股15%以上。

3.创业大赛匹配资助:在大赛优胜之日起2年内,需与备案创投机构签署投资合同,并获得实际投资。

二、创新基金

资助金额:50-100万

申请要求:

1.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深圳高层次人才认定

地方级人才资助金额:50万

后备级人才资助金额:40万

四、小微培育

资助标准:

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成长期(3-5年)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条件:

1.1个发明或6个实用新型或6个软件著作权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研发费用:

≥5%,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

≥4%,5000万至20000万;

≥3%,20000万以上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优惠:

1.税率优惠:所得税税率由25%减免至15%征收,减少了近40%。

2.资金奖励: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10万;坪山新区认定10万,复审5万。

3.人才资助:人才公寓、安居房、购房补贴

二、技术攻关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

申报条件

1.符合项目征集课题;

2.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3.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核心关键技术为目标。

三、科技应用示范

最高200万,一般是120万左右

四、工程中心

最高不超过500万

五、技术中心

建设资助300万,提升资助200万

六、企业品牌培育

最不超过100万元

成熟期(5年以上)

一、发改委项目产业化

资助最高300万,股权投资最高1500万,贷款贴息70%,最高1500万

二、重点实验室

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

三、工程实验室

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直接资助

四、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

直接资助最高500万,股权投资最高1500万,贷款贴息70%

五、上市补贴

深交所上市150万,上交所及境外上市80万

前海企业专属

一、财政专项资金

股权投资≤5000万元

财政资助≤2000万元

以奖代补≤1000万元

落户引导奖励≤300万元

贷款贴息≤3000万元

二、港企专项资金

财政资助—按实收资本的50%资助 不超过200万

贷款贴息—两年不超过2000万

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六项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最高可贷20万元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初创企业,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在贷款额度内,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2.初创企业补贴

每人一次性5000元

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初创补贴。

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3.创业场租补贴

3年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自行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每雇一人补贴2000元

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可按其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单位承担部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按深圳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

6.创业项目资助

获奖项目资助5万-20万元

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将在深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在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创业项目,在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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