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有关商会活动系统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活动系统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活动系统的意见;商会活动系统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活动系统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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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活动系统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商会活动系统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活动系统及管辖区内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活动系统主席的斡旋,就商会活动系统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活动系统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关于在商会活动系统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活动系统的意见;
关于征收商会活动系统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活动系统的意见;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活动系统的意见;